财政部日前同意北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告,地方教育附加由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此外,财政部表示,北京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