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下发的《2013年上半年税收收入情况分析》显示,2013年1~6月,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9260.61亿元,同比增长7.9%。其中,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14319.50亿元、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4353.49亿元、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实现收入6382.82亿元、营业税实现收入8845.14亿元,分别占税收收入总额的24.2%、7.3%、14.9%、10.8%。流转税主体税收收入合计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7.3%,较之2012年64.3%有回落趋势。而直接税的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则占税收收入总额的31.4%,较之2012年25.3%有上升趋势。
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直接税占比低而间接税占比高,两者间配置极不均衡,既是一个基本国情也是一个基本矛盾。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一份“十二五”税改的前瞩性分析报告曾指出,中国现行税制的一个软肋,是鲜有直接税或基本没有完全意义的直接税。
显然,在目前深化税制改革,改善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税收收入结构大趋势下,降低间接税在税收收入总量中的比重,增加直接税的份额,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2013年上半年间接税的比重有下降趋势,但成效甚微。
那么,就目前来看,我国税制结构现状如何?如何改善?下一步又如何进行?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较高的间接税会增加中低税收人群的“痛苦感”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的功能。“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先后被载入中共十八大报告以及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之中。但就目前来看,随着我国贫富差距增加,税收调节收入的功能微乎其微。2012年的调查数字显示,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3倍。
无独有偶,近日,美国“商业内幕”网站发表了标题为“中国税收结构使穷人处境更窘迫”的文章。文章指出,2012年,中国收入最高的5%家庭将23%的中国家庭总收入占为己有。另一方面,收入最低的5%家庭在全国总收入中占的比重仅为0.1%。
据此,摩根士丹利分析师徐然分析后认为,“中国的税收结构之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拉大收入差距,是因为中国更加依赖间接的或基于交易的税种,如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约占中国计税基数的50%,而许多发达国家低于20%),这实际上是对低收入人口征收更高税率,因为这些人将更高比例的收入用于消费。如果将土地销售的税收视为基于交易的税种,这种情况就更明显。”
业界专家认为,我国间接税比重太高。由于间接税会直接进入市场价格,间接税比重高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会通过税收转嫁,加重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稽查局多年从事一线工作的税务干部潘洪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从本质上看,间接税不论贫富,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课税,无论你的所得有多少,但直接税不同,它“嫌贫爱富”,有所得才征税,因此,直接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更大,并且也相对公平,因为,所得越多,占用的社会资源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税收贡献大是应该的。
“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而不是来源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即使我国税收连年大幅增长,这种税收收入的来源构成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未来一段时间内应该也不会有大的变化,这种税收收入结构是不发达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它的好处是,便于征收,能确保财政收入来源,不足是,影响消费意愿,增加中低收入人士的‘痛苦感’。所以,目前,我国的税收收入结构不够合理,应当着手进行改革。”潘洪新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曾表示,中国的宏观税负,从同口径的国际比较来看,得不出“过高”的结论。但我们的税制结构确有严重问题:直接税比重偏低,间接税比重偏高。而包含在消费品价格中的间接税,正是引发税负“痛苦指数”的根源。
减少间接税是结构性减税的重点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关键阶段,当前在积极财政政策下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正在逐步推进。结构性减税是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并不同于全面性减税,而是在适当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优化税收结构。
那么,“减”字文章怎么做?实际上,自2004年以来,我国一直在致力于进行结构性减税,比如,全面取消农业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适时调整、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等。但“结构性减税”的正式的提出是在200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
对此,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高培勇表示,将现行税制体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税收收入格局与“十二五”税制改革规划相对接,减流转税(间接税)而非直接税,减收入所占份额较大的主要流转税(间接税)而非所占份额微不足道的零星流转税(间接税),无疑是推进结构性减税的重点。
在减少间接税方面,潘洪新建议,首先可考虑降低居民基本生活用品的流转税税率。如,食品、乳制品、居民基本住房等,这样可以让中低收入家庭直接以较少的支出满足其基本的“衣、食、住、行”要求,买别墅和买普通住房的税率一样,买海参和买馒头的税率一样,对中低收入者是非常不公平的。
业界专家认为,当前结构性减税措施,主要是应针对一些特定的主体和税种进行调整。如“营改增”继续扩大试点,对饱受诟病的消费税进行调整等。
对此,高培勇表示,增值税块头儿最大,牵涉它的减税效应可能是最大化的;营业税的前途已经锁定为改征增值税,其终归要被增值税“吃掉”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消费税的基本征税对象是奢侈品和与能源、资源消耗有关的商品,对于消费税的任何减少,都要牵涉到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安排,历来难以达成共识,不能不格外谨慎。所以,相比之下,只有增值税最适宜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
提升以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比重
在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政策方面,贾康表示,应当在税制的设计、运行中贯彻支付能力原则和再分配“抽肥补瘦”原则,使真正富起来的人在综合税制调节下为公共财政收入多做贡献。
高培勇认为,随“营改增”的推进而可能出现的财政收入“短缺”空间,肯定要由以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加以填充。故而,开征居民个人房产税和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涉及直接税建设格局的改革的事项将会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而遗产税与赠与税迟早会开征。
根据财政部《2012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的统计数据,2012年我国房产税实现收入1372.49亿元,同比增长24.5%,占税收总收入的1.4%;根据财政部《2013年上半年税收收入情况分析》的最新统计数据,今年1至6月,房产税完成822.30亿元,同比增长11%,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了19.1个百分点。房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1.4%。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房产税收入占比还偏低,未来房产税收入有广阔的增长空间,增长潜力巨大。
潘洪新也认为,没有全面开征房产税、没有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是目前税制的最大漏洞,相关部门不能再犹豫不决,这项工作不做,富人的幸福感并不会增强,但穷人的不安全感、被抛弃感却越加强烈。
但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看来,虽然很多人都认为应该提高直接税的比例,但是很难。一方面,直接税比较难以征收,另一方面阻力比较大。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趋势是降低税率,没有成为主体税种的可能空间;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是一个小税种,也不可能成长为一个主体税种。“营改增”如能降低宏观税负,这是一件好事。至于遗产税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缺乏明确定量依据。
“如果要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很可能会进一步提高个税税率,这是有很大的社会压力的。另外,如果真要提高直接税比例,那就必须同时降低间接税比例。但是,间接税是政府取得收入比较方便的方式,不会轻易放弃,否则财政收入降低的压力也很大。所以,我认为直接税成为主体税种在我国近期实现的可能性不大。”朱为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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