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费用的定义和账务处理
一、借款费用的定义和内容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具体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二、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二)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的确定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3、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五)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三、借款费用的账务处理
1、筹建期间不应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经营期间不应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3、属于发生的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按规定在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应予资本化的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视资产的不同分别计入“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4、购建或生产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2、结算备付金的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因证券交易与清算代理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等,可以单独设置“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在取得时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等对其进行分类,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3、赔付支出的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企业(保险)可以单独设置“赔款支出”、“满期给付”、“年金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分保赔付支出”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赔付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坏账准备。
(三)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应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损余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损余物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损余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损余物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也可以单独设置“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险种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企业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应按补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按冲减的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