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范围
纳税人:
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的土地。
2007年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双方都是纳税人分别纳税,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确定土地面积: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2、以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确认的面积为准
3、未发土地使用证的,用纳税人申报的面积,核发证书后再调整
税率采用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适用税额) 20倍
应注意: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降低,但降低额不能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须报财政部批准
■税收优惠
一、税法规定的: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生产经营用地及其它用地征税。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免5-10年
7、对非营利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多层建筑按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10、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11、其他:1、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2、对林业系统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3、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4、2007年9月10日起,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5、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6、港口码头的泊位用地,免;露天堆货场用地征,可申请减免7、对矿山、建材行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岩公路免。矿山还对尾矿输送管及回水系统用地免8、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9、企业的铁路、公路用地,在厂区外未加隔离的免10、火电厂围墙外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水源用地及供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11、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外公路铁路线、炸药库房外安全区用地暂免,塌陷地、荒山暂缓,报废矿井占地经申请暂免12、自2006-2008年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成立的独立核算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自用土地、免。
二、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3、民政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基建项目、集贸市场用地由省级决定征免6、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售出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7、其他特殊用地,包括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经贸仓库、冷库,房改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用地。8、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单位生产占地(为居民供热使用的土地),暂免;
■征收及纳税申报
1 、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义务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
6、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
土地所在地纳税。
注: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