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范围
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①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谁用谁缴纳②出典的,承典人交;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代管人和使用人交;
④无租使用的,使用人代缴(按核定租金)
⑤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9年要交)
征税对象:房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但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征(不征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时,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10%~30%后的余额计征。税率1.2%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注意以下情况: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由出租方按租金收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以房屋为载体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一并计入房产原值;对于更换的设备和设施,将其价值计入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其中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房产原值
4、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租金收入计征。
二、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应按同类房地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
税率:12%;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4%
链接:个人出租适用营业税3%,个税10%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前四条同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房产税3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业)自用的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出租、营业用房交
6、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损坏不堪使用的和危房,经鉴定,停止使用的
②地下人防设施,
③半年以上的大修停用房,大修期间免征。
④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⑤非营利医疗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自2000年起免征3年
⑥基建工地临时房,施工期间免征;施工结束转让的,从基建单位接受之次月起,照章征纳。
⑦邮政部门的,在征税范围以外的不再征税。
⑧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单位生产用房(向居民供热使用的厂房)免;其中有向非居民供热的,按收入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⑨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和廉租住房,暂免。
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自有房、房管部门出租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向居民出租的私有房
⑩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自用房产免征,对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2006-2008年免。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纳税。
房产税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同土地使用税)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土地使用税及车船税)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