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
依法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其中: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法定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合法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使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未登记的,用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所载数,不能提供以上证件的,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已向交通航运管理机关上报全年停运或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车船税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1、税率:定额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确定)同土地使用税
2、车船税计税单位是“辆”、“自重”、“净吨位”。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载客汽车(辆),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按自重每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摩托车(每辆),船舶(净吨位)
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及税额标准计征。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1吨计算。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结合税率表,即:应纳税额=马力×50%×单位税额×50%)
■计算公式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计算
(一)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二)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船: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2006年)-1] 2007年1月1日后购置的车船: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A、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B、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三)滞纳金计算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交强险截止日次日起算滞纳
■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一、法定免税:
1、非机动车船(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机自行车、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农业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
3、捕捞、养殖的渔船(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
4、军队、武警专用的,警用的
5、警用车船,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所和法、检领取警用牌照车辆和执行警务专用船舶;
6、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国外的轮船)
7、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特定减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记载的日期当月,未登记的,以购置发票开具当月
②以上都不能确定,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按年申报。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为车船的登记地。
其他管理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