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购销合同(例如订购单、订数单等)
纳税范围: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
计税依据:采取以货易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的合同,视为两份合同,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定的购售电合同,应缴税;但电网与用户签定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国家与南方电网内部各级互供除外)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纳税范围: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计税依据:为合同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研究开发费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计税依据。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的利润分成的,签定时先定额5元,结算时按实际金额补贴。(减除定额贴花5元)
■建筑工程安装承包合同
纳税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计税依据:按承包金额计税;如果存在分包、转包,应按新的合同重新计算。注:总包和分包都交
以上税种税率为万分之三
■借款合同
纳税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据,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贴花。
计税依据:1、一项业务既签合同又开借据,按合同贴;只开借据,按借据贴。2、周转性借款合同只在签订时按规定最高限额贴花一次;3、抵押借款合同按合同贴;在无力偿还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4、融资租赁合同按租金总额;5、银团贷款,借贷银团各方,按各自借款金额6、基建贷款中,总合同借款金额含各分合同借款金额的,分合同分别贴花,总合同按扣除分合同金额的余额贴花。
税率:万分之零点五
■产权转移书据
纳税范围: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计税依据: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税率1‰
其他按书据所载金额,税率0.5‰ (纳税人为立据人)
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0.5‰ (不要重复计算定额5元),其他账簿应税凭证的件数 (纳税人为立账簿人)5元
■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房产证、工商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的领受人 5元 /件
■税收优惠:
征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①只有在自行贴花并注销或划销后,才算完整履行纳税义务②对于已贴花的凭证金额增加的,应补贴;多贴,不退税
2、汇贴:一份凭证税额超过500元,应申请填写缴款书
3、汇缴:应持有汇缴许可证,采用按期汇总缴纳的,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方式一经选定,1年内不得改变
4、委托代征法: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代售,按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管理与处罚:
1、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凭证应保存10年,有不建立登记簿、拒不提供凭证等情形时可以核定征收。
2、无罪处罚: ①未贴、少贴、未注销或未划销的,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②凡汇总缴纳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对纳税凭证按规定期限保管,如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罪处罚:
①揭下重用的,追缴其不缴或少缴应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应补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②伪造税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③逾期不缴或少缴的追缴其应纳税款,并处应补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的,撤消其汇缴许可证(以上3条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