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1、纳税人:承受中国境内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
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2、受让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需交土地增值税)视同房屋买卖的有:
A、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产权承受人按现值缴;经双方同意并经批准后,办理过户手续时按房产折价款交)。
B、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自有房产作股投资本人企业不缴)。
C、房屋拆料或翻建新房(按买价)。
4、房屋赠予(不符合条件需交土地增值税)法定继承免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交换还要交土地增值税)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和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契税
■计税依据与税率
一、税率: 3%~5%幅度税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幅度内确定)同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计税
2、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价格相等时,免;不等时,应由多付的一方缴纳)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为单独计价,按当地适用税率;如与房屋统一计价按房屋相同的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法定继承人除外),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交契税、印花税时,需提供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减免。
5、承受各种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
特殊规定:(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土地、房屋权属不转移,不征;国有、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用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通过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新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08年新增:1、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金投资组建新公司,且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指国家出资额或国有股份占50%以上的。
2、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本规定的范围。
(三)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四)企业出售,原企业注销,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全部安置的,免税
(五)企业关闭、破产的,债权人因抵债承受免税;非债权人承受,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全部安置的,免税。
(六)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契税。
(七)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不征;非法定继承属于赠与,征
(八)其他
1、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2、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中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也不征;
3、企业改制重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不征;
4、拆迁居民重新购置新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款的,免;对超过的部分征收。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人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3、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