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纳税义务人: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各类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应税行为包括: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购税的征收范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
税款专款专用
应税行为
|
计税依据
|
特别计税依据
|
购买自用
应税车辆
|
不含增值税价格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相关链接】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销售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大致一致。
|
底盘(发动机)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1)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
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征车购税。
未满一年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
进口自用
应税车辆
|
组成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相关链接】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还要注意,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客车,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
|
其他自用
应税车辆
|
一般为最低计税价格
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
|
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
不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
|
(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
(3)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
(4)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
|
(1)支付的控购费;
(2)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
(3)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
■税收优惠
实行法定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4.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购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暂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时间是指车辆的购置日期,而并非纳税申报日期。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期限(60天);或是纳税人的主管税务局申报
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方法主要有:自报核缴,集中征收缴纳,代征、代扣、代收。
5.其他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