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税款专款专用
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征税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包括从事农业种植的土地,也包括菜地;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等园地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
对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计税依据与税率
计税依据:纳税人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税率的规定在每个范围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5倍。
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较少的地区,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标准的50%。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 适用税额标准
■税收优惠
(一)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以上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减免税的土地如改变改变用途,征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税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临时占用耕地先纳税,恢复原状后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