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民政部将根据实际需要,在对基金会的商业活动认识清楚的基础之上,通过税收手段以规范。”12月17日,在清华大学举办的“社会责任与诚信建设论坛”上,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刘忠祥对外透露。
近年来,基金会的商业行为越来越复杂化,受到广泛关注的郭美美事件、华商会事件背后,正是信息不透明的前提下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矛盾的集中爆发。
“目前基金会从市场获得的收入份额并不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基金会没有从市场获得收入的内在驱动力。也不能否认个别基金会,为了长期获得商业收入,提高捐赠人的积极性,从事商业化运作。”刘忠祥认为,规管基金会的商业收入已经成了新时期基金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据悉,民政部已经形成相关方案,目前正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会商。其中,关于差别化税收原则可能的方案是:基金会的商业活动收入超过一定额度后,不再享有税收优惠。
“税收办法最后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来定,除了所得税以外,由于营业税要改成增值税,还要看相关部门如何考虑。”刘忠祥对本报记者说。
禁止利润分配及关联交易
业内人士认为,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是否应全部免税,存在公共政策上的矛盾:一方面,立法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是出于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考量,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非营利组织自身持续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如果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并享受免税待遇,会导致对营利部门的不公平竞争,甚至导致非营利组织被用来作为避税通道。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但是对于公益慈善组织商业活动有六方面原则——避免偏离宗旨、禁止利润分配、防止公共利益私有化、风险防控、税收优惠差异化以及信息公开。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中能够获得免税的部分迟迟未出台细则。
据刘忠祥介绍,发达国家的一般做法是,如果非营利组织全年收入里面有超过30%或50%来自营利活动,那么超过部分将不享受税收优惠。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利用税收进行调整,将公益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分为相关商业活动与不相关商业活动。与组织宗旨紧密相关的,所得税应该予以免税;与组织宗旨不相关的,必须依法纳税。”刘忠祥说。
此外,根据前述民政部起草的征税方案,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所得,将遵循禁止利润分配的原则,其商业收益不得分配,只能继续用于慈善事业,防止公共利益私有化。
同时,鉴于国内尚未建立监管慈善组织关联交易的基本规则,如果无法避免基金会理事自身利益与慈善组织利益相冲突,上述方案要求慈善组织披露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信息,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理事不得参与决策,同时交易价格是否公平要进行评估。
对于征税后的影响,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目前国内基金会商业活动运作规模并不大,短期内不会有太大影响。
据民政部统计,2010年,国内基金会获得政府补助收入占总收入10%,来自社会捐赠收入占90%,并没有基金会经营性收入项目。
以税收指导商业活动
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商业活动一直存在争议,因为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志愿者平价劳动、非货币捐赠以及供应商的折扣,容易导致与营利性机构的不正当竞争。
“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与其宗旨一致的营利活动有其积极意义:既可以为开展公益事业筹集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国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欠缺。”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表示。
不过,金锦萍也提醒,如果非营利组织被用来作为避税通道,将导致公众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误读,并累及整个非营利部门的声誉。
“公众在意的不是公益组织从事的是否是商业活动,而是你的商业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到底去哪了,尽管有禁止利润分配的原则作为防线,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定辅佐,变相的利润分配会导致这一防线崩溃。”刘忠祥说。
刘忠祥表示,从国外经验来看,利用税收对基金会的商业活动进行管理更有效,告诉他们什么商业行为可以做,什么商业行为不可以做。“市场是千变万化的,不可能靠一纸文件规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但是对于已经明确的,可以加以规范。”
刘忠祥强调,公益慈善组织进行商业活动必须与慈善事业密切相关。“像房地产企业那样盖商品房出售,肯定会受到公众的质疑。非营利组织从事的商业活动要与公益性相关。如果像商业组织一样在市场中拼杀,就会使公众对他的公益性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