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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收入归属将保持不变,原归属上海市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上海市,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上海市。
同时,改征增值税收入将不计入中央对上海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上海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通知还对关于改征增值税的科目修订、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缴库和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退库作了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上海市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要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另外,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该通知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