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
为了适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全面修订的需要,借鉴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结合我国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对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拟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据悉,现行准则仅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征求意见稿将统驭范围扩大到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适应这一定位变化,征求意见稿较现行准则的规定更为原则,现行准则中的一些具体确认计量原则将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予以体现。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目标及使用者群体。其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目标兼具“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即要“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并“为财务报告使用者合理配置资源、进行社会及经济决策服务”,同时列举了财务报告使用者群体。
现行准则仅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对象,规定其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征求意见稿除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业务或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外,还规定“部分行业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采用权责发生制”。
征求意见于2012年3月15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