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利息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要根据出库日距汇票到期日的天数和公司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将收取的利息与货款一并开在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中。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利息=(汇票票面金额 X利率)/360X汇票到期天数
商业汇票挂失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不须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而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自行联系处理。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挂失注销手续,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
1、付款单位遗失的,应备函说明遗失原因,并附第四联银行承兑汇票送交银行申请注销,银行受理后,在汇票第四联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并盖章后即可注销。
2、收款单位遗失的,由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协商解决,汇票到期满一个月后,付款单位确末支付票款时,付款单位可代收款单位办理遗失手续,其手续与付款单位遗失的手续相同。
到期收回应收票据的核算
1、应收票据到期收回
应收票据到期前,应将票据提交给开户行,委托开户行查询托收该款项。银行于到期日将款项计入公司帐户。公司收到银行回单后做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若为带息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财务费用 「票据面值×票面得率×票据期限」
2、票据到期拒付
如果到期的应收票据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而无法按期收回,则当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据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时,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到期未收到款项时, 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借:应收帐款
贷:应收票据
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利息只是在备查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票据贴现的概念、贴现要求及帐务处理
1、票据贴现的概念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便获得所需要的资金。“贴现”就是指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然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作为银行对企业的短期贷款。
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银行要按照一定的利率从票据价值中扣除自借款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贴现利息。背书的应收票据是此项借款的担保品,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时,银行有权向贴现企业索要票款。
2、票据贴现条件和单据要求
(1)、申请票据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在申请贴现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2)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时,须提交的单据: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下述四项单据:
1)贴现申请书,
2)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
3)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表明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3、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1)、应收票据的贴现要计算贴现息和贴现净额(或称贴现所得额),并据以登记有关帐户。
贴现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净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息
票据到期价值是指票据到期时可收回的全部金额。对无息票据来说,到期价值就是票据面值;对附息票据来说,到期价值则是票据面值与票据利息之和;贴现期是指从票据贴现日到票据到期前一日的时间间隔。票据的票面利率和银行贴现率习惯上均用年利率来表示,贴现利率由银行统一制定。这样,在计算票据到期价值及贴现息时,均应将有关期间换算成年来表示。如,为期90天的某一计算时间,换算成年来表示则为3/12,90/360.按一般商业习惯,一年按360天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2)、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①无息票据的贴现:
借:银行存款 (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额)
贷:财务费用 (贴现息)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账面价值)
②带息票据的贴现
借:银行存款 (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额)
贷: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账面价值)
借或贷:财务费用 (实际收到的贴现金额与应收票据账面价值的差额)
企业对贴现的应收票据在法律上负有连带清偿的经济责任,即若付款人到期无力支付票据款额,贴现企业须向贴现银行偿还这一债务,即会产生或有负债。因此,企业对贴现的应收票据,应在应收票据备查簿内进行逐笔登记,待付款人付清票款后再从备查簿中注销;若付款人到期未能清偿票款,则企业应将代付款人向银行偿付的票款记作向付款人的应收款项;若申请贴现企业银行存款余额也不足支付票款金额,则银行将作为对贴现企业的逾期贷款处理。
在业务实践中,企业应根据贴现应收票据的种类,采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其履行偿付责任具有很高的可靠性,企业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视同不存在,而且无须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对贴现票据加以说明;若企业贴现的是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企业可通过设置“应收票据贴现”帐户反映因票据贴现而产生的或有负债,若不设置该帐户而采用直接冲转已入帐的应收票据的方法,则期未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面额予以注明。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核算:
应收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签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企业可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非货币资产时,如原材料,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等。企业在转让该资产时,要在备查簿中登记被背书人、转让日期、到期日、合同号、领用部门、领用人员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如下帐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帐面余额)
若是采购货物提前支付货款
借:预付帐款「票据的面值」
贷: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
或是采购货物先收到发票后以汇票支付货款
借:应付帐款「票据的面值」
贷: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
企业对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在法律上负有连带清偿的经济责任。即若付款人到期无力支付票据款额,持票人可向背书人及其前手、出票人付款人等追索欠款,各背书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即会产生或有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