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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5月28日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符合特定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具体规定包括,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此外,通知还规定,两种情况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包括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