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超市、商场在促销商品时,经常采用打折销售、购物返现金、送购物券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等让利形式。促销方式不同,相应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5种促销方式下企业承担的税负情况。
案例
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超市决定店庆时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98送18”,即每销售98元的商品,送出18元的优惠或相应的折扣。假定98元的商品进价为58元,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
1.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给予8折的商业折扣优惠;
2.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赠送折扣券18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另行赠送价值18元的礼品;
4.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返还现金18元;
5.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18元的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超市单笔销售了98元商品,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税负情况。
方案1税负分析
按此方案,顾客购买98元商品,超市收取78.4元,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因98元商品的进价为58元(不含税为49.57元),则应缴增值税=78.4÷1.17×17%-58÷1.17×17%=2.96(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含地方附加的部分,下同)2.96×7%+2.96×3%=0.3(元);销售毛利润=78.4÷1.17-58÷1.17=17.4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7.44-0.3)×25%=4.29(元);应缴税款=2.96+0.3+4.29=7.55(元);税收负担率=7.55÷(78.4÷1.17)×100%=11.27%。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78.4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扣 19.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6.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9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57
贷:库存商品 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3
所得税 4.2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1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09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29
方案2税负分析
按此方案,顾客购买98元商品,超市收取98元,赠送18元的折扣券,本笔业务应纳税情况为: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17×17%=5.81(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5.81×3%=0.58(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17=34.1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4.19-0.58)×25%=8.4(元);应缴税款=5.81+0.58+8.4=14.79(元);税收负担率=14.79÷(98÷1.17)×100%=17.66%。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57
贷:库存商品 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58
所得税 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41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7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4
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超市按方案1计算税负,方案2比方案1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
方案3税负分析
此方案中,企业赠送礼品是有偿赠送行为,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赠送礼品成本12元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礼品18元的销项税额包含在98元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计算增值税时不必单独计算礼品的销项税额。相关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2)÷1.17×17%=4.07(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7×7%+4.07×3%=0.41(元)。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18元,超市赠送的价值18元的商品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超市承担,因此超市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8÷(1+20%)×20%=3(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2)÷1.17=23.9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93-0.41)×25%=5.88(元);应缴税款=4.07+0.41+5.88+3=13.36(元);税收负担率=13.36÷(98÷1.17)×100%=15.95%。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58+12)÷1.17=59.83(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9.83
贷:库存商品 59.83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41
所得税 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2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4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
方案4税负分析
在超市购物返还现金属于商业折扣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情况为: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17×17%=5.81(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5.81×3%=0.58(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8÷(1+20%)×20%=3(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17-18=16.1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6.19-0.58)×25%=3.9(元);应缴税款=5.81+0.58+3+3.9=13.29(元);税收负担率=13.29÷(98÷1.17)×100%=15.87%。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借:销售费用 18
贷:现金 18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57
贷: 库存商品 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58
所得税 3.9
营业外支出 3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41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7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9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
方案5税负分析
按此方案,超市对购物满98元商品的顾客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这种捆绑式销售不是“无偿赠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因而加量的18元商品的成本可以正常列支,其12元的进价可以抵扣。相关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2)÷1.17×17%=4.07(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7×7%+4.07×3%=0.41(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2)÷1.17=23.9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93-0.41)×25%=5.88(元);应缴税款=4.07+0.41+5.88=10.36(元);税收负担率=10.36÷(98÷1.17)×100%=12.37%。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9.83
贷:库存商品 59.83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41
所得税 5.8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2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88
在以上5种方案中,方案1的税负最轻。看来,超市、商场促销的最佳方案是打折,其次为方案4的送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