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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差异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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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暂时性差异项目 |
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原因 |
1 |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
(1)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坏账准备;(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3)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税法允许分期确认收入而会计可能一次性也可能分期确认收入,而且实质上构成融资性质的要按公允价值计量。 |
2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
3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由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故无需作纳税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
4 |
长期股权投资 |
在成本法核算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首先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本期应当冲减的投资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 |
在权益法下,投资日投资成本小于目标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认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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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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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贷款 |
呆账准备计提比例若与税法规定扣除的比例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
6 |
存货 |
(1)存货减值准备(含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2)建造合同资产(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开发产品等),因会计资本化利息大于税法资本化利息,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 |
7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次还本付息的投资,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
8 |
商誉 |
商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产生;商誉不得摊销,但可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公司清算时一次性扣除。 |
9 |
固定资产 |
(1)弃置费、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等因素导致不同年度的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作为其计税基础;由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不同,导致折旧期间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也不同;(3)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4)应当资本化的借款,如果是向非金融部门取得,并且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则固定资产的原价大于计税基础;(5) |
10 |
投资性房地产 |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2)成本计量模式下,不同年度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
11 |
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得扣除。 |
12 |
无形资产 |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但税法可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扣除;(3)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会计基础的150%确认;(4)企业购买的软件最短可按两年期限扣除。 |
13 |
开办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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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成本模式核算下,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而税法要求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
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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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以改组方式 |
免税改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计税基础仍按原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结转。 |
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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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 |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
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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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汇兑损益 |
2007年度汇兑损益(收益、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不确认所得,在2007年汇缴时已作纳税调整的,在实际处置或结算的年度,需作相反方向的调整。 |
18 |
应付账款、 |
(1)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不能清偿或不需清偿的部分,应并入所得征税,实际支付时纳税调减;(2)逾期包装物押金或超过12个月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所得征税,实际支付时纳税调减。 |
其他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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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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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预计负债 |
除另有规定者外,预计负债在实际发生时扣除。 |
20 |
应付职工薪酬 |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非货币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计算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2)提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 |
21 |
预收账款 |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作为负债处理,但税法规定应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并入当期所得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后实际结转收入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
22 |
广告与宣传费 |
(1)2007年年底前新办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与宣传费,可结转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2)从2008年起,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与宣传费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 |
23 |
业务招待费 |
2007年年底前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结转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 |
24 |
职工福利费 |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非上市公司2007年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福利费余额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余额用完后,据实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2007年应予扣除的金额与实际列入损益的差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金额在以后年度实际使用时,会计上据实列支,但不得重复扣除,应予调增所得。 |
25 |
职工教育经费 |
从2008年起,企业每一年度计提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26 |
股份支付 |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资产负债表日计提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税法将其作为负债处理,在实际行权时扣除。 |
27 |
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 |
股权转让或清算损失,会计上列入当期损益;税法将其作为一项负债(递延收益)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
28 |
股权转让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29 |
非现金资产投资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30 |
债务重组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31 |
接受捐赠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32 |
弥补亏损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33 |
专用设备投资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税额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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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创业投资额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所得额抵免 |
非暂时性差异项目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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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非暂时性差异项目 |
产生非暂时性差异的原因 |
1 |
不征税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2 |
免税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至八十五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3 |
先征后返的部分税款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人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l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4 |
减计收入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规定:“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 |
5 |
减免税所得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至九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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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计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九十六条规定,企业下列(1)、(2)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形成无形资产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7 |
创业投资抵免所得 |
《企业所得税法》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一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8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
9 |
超过扣除标准的 |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缴纳的部分,不得扣除。 |
“五险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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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超过扣除标准的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
补充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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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补充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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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超过扣除标准的 |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商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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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借款费用 |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3 |
职工福利费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14 |
工会经费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15 |
业务招待费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16 |
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 |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17 |
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款,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而加收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
加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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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捐赠支出 |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
19 |
罚款、罚金、滞纳金 |
(1)向行政部门支付的罚款、滞纳金不得扣除;(2)向司法部门支付的滞纳金、罚金不得扣除。 |
20 |
没收财物 |
因违法经营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21 |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
22 |
非法支出 |
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23 |
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 |
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超过审批期限,未获得审批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
24 |
关联交易 |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并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方法,调增收入额或调减扣除额,或按照法定的程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25 |
个人消费 |
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26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