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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交易与付款条件是:合同签订后预付30%的款项,交货后30天支付50%的款项,交货后60天支付20%的款项。在付款时,销售方必须开具一对一的发票给购货方,购货方才可付款。请问:
一、按税法规定,在预收货款时可否开具发票?
二、如果税务局同意在预收货款时开具发票,请问三次收款与实际出货时的会计分录应怎样处理?
三、会计上与税务上是否存在差异?
答: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形,企业与客户的购销方式是先收到30%款项后,再发送货物,属于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属于先发货后,再分期收取款项的分期收款方式。
1、若所购货物不是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则销售方在发出货物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货物合同总额10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销售方在货物发出当天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
2、若所购货物为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销售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销售方按合同约定应收到300万元时,应按3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开具发票;合同约定交货后30天应收到款项500万元时,应按5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合合约定交货后60天应收到款项200万元时,应按2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二、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方账务处理(假设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
(1)所销货物不属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① 收到预收款项: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0
② 发出货物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若销售方对发出的货物满足上述五个条件,销售方在会计上应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7000000
预收账款 3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000
③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④ 收到款项5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0
⑤ 收到款项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
(2)若所销售货物为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① 收到预收款项: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0
② 同时计算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税项 435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5900(300÷1.17×17%)
③ 发出货物:
若销售方对发出的货物满足上述五个条件,销售方在会计上应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7000000
预收账款 3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000
其他应收款——税项 1453000
④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⑤ 合同约定日收到500万元款项: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0
⑥ 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税项 726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500
⑦ 合同约定日收到200万元款项: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
⑧ 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税项 290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00
2、购货方账务处理(假设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所购货物不属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① 支付预付款:
借:预付账款 3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② 收到货物:
借:库存商品等 854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3000
贷:预付账款 3000000
应付账款 7000000
③ 支付货款500万元:
借:应付账款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④ 支付货款200万元:
借:应付账款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2)若所购货物为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① 支付预付款并收到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35900
贷:其他应收款——税项 435900
借:预付账款 3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② 收到货物:
借:库存商品等 8547000
其他应收款——税项 1453000
贷:预付账款 3000000
应付账款 7000000
③ 支付货款500万元,收到发票:
借:应付账款 5000000
贷:应付账款 50000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6500
贷:其他应收款——税项 726500
④ 支付货款200万元,并收到发票:
借:应付账款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00
贷:其他应收款——税项 290600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将上述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收入确认规定比较可知,税法上取消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条件。
根据问题所述情形,销售方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方在发出货物时应确认收入,剔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影响与会计上确认收入一致,无财税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