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贷记“坏账准备”。 1.计提坏账准备
【例1】某企业2008年共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0
纳税调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转回坏账准备
【例2】某企业2008年坏账准备年初余额为50万元,当年共转回坏账准备30万元。其中,20万元在计提当年允许税前扣除,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 30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00000
纳税调整:计提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2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计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确认坏账损失
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由税务机关审批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坏账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其纳税调整应区别对待。
【例3】某企业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15万元,其中1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 15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
纳税调整:允许税前扣除的1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能税前扣除的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4.收回坏账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其纳税调整要区分其在确认坏账损失时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4】某企业2008年收回坏账25万元,其中20万元在确认坏账时允许税前扣除,5万元在确认坏账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应收账款 250000
贷:坏账准备 250000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应收账款 250000
纳税调整:收回的坏账25万元中,确认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税前扣除的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注意事项:在进行纳税调整时,不能仅以坏账准备的计提数与转回数的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也不能仅以期末与期初的余额差额作为纳税调整额,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有区别地进行纳税调整。(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