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营改增试点办公室已根据国家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以及配套的10个子方案,明确了改革后税负增加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营改增试点过渡期的财政体制规定、营改增税款入库操作办法、营改增试点差额征税会计处理办法等。整个试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据了解,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纳税人、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试点方案明确,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试点文件分不同情形做出规定。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结构性减税重大举措。省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建立省营改增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12个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县建立营改增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营改增试点的组织、协调等。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各单位意见以及对大型企业调研的基础上,从申请试点、开展调查、研究测算、拟定办法、模拟运行、宣传发动等14个方面,梳理出安徽省营改增试点准备阶段的106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
目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全省税源信息移交工作已基本完成;全省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小规模纳税人基本信息已全部移交至国税系统。(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