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税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从10月1日开始,合肥市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在内的建筑安装业的农民工也需要缴纳个税了。企业在向个人承包人支付收入时,要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文件一出,引来网友声声“痛斥”。如说“制定这种政策的人,还有良心吗?” “有关部门终于瞄准了农民工的钱袋子。
如果农民工达到了缴纳个税的标准,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缴税本无可厚非,可为何合肥的这一纸文件却引来舆论哗然、民声鼎沸呢?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作为纳税人,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
众所周知,户籍制度为我国公民的自由迁徙拴上了一条牢牢的枷锁。而农民工又是我国人口流动中的主力军,从农村走向城市、城镇,他们的户口并不能随身而动,正因为此,医疗、社保、教育、住房等方面均不能享受市民待遇。这样一来,地方向农民工征纳税收,却不能为其提供应有的福利,实在难以让他们心悦诚服。
因此,农民工交个税,更需要各方面加强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财税主管部门、基层税务机关、各公共权利部门以及纳税人自身都要对此提高认识。
对财税主管部门来讲,在制定税法或进行税收改革时,要重视优惠政策对农民工的倾斜。除了历史、制度因素造成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外,农民工也是低收入群体,而且收入极其不稳定,即使一时的收入超过了个税起征点,但能否长期如此却是个未知数,更何况农民工家庭收入来源单薄,负担很大,很可能一家五六口人全靠一人养活。考虑到种种因素,财税主管部门在不能以家庭为个税征收单位的前提下,可出台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加以照顾。此外,财税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宣传,并不是农民、农民工就不交税,此前亦有河南农民大谈不用缴税的感激之言。而除了宣传纳税义务之外,纳税人权利应该作为宣传的重中之重,这样才能进一步落实纳税人权益,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对基层税务机关来说,对农民工不能突击收税,更不能重复征税。以合肥此次文件为例,有地方财政收入不足而行“突击收税”之嫌,并把“突击收税”的目标指向了农民工,正是这一嫌疑,刺痛了公众的税负神经,成为众矢之的。
对于公共权利部门来说,自然是要锐意改革,尽快落实农民工这一特殊纳税群体的各项权利,让他们能享受到本应该享受的公共福利,使得“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成为现实。
就纳税人自身来说,不能一味存有“农民工不缴税”的错误认识,而是要发出自己的声音,捍卫自身权益———不良之法要尽快修正,应有权利要尽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