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就是企业在生産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按其经济用途可以划分爲生産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生産经营成本,工业企业 也称生産成本或制造成本,是企业在生産经营过程中,爲生産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则是企业围绕一定经营期间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産品销售费用三部分。
费用分摊常用三种方法:
①、实际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多则多摊,少则少摊,没有就不摊;
②、平均摊销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産品或成本中;
③、不规则摊销法,即根据生産经营需要进行费用分摊,可能将一笔费用平均分摊在每一个産品中,也可能在一批産品中,一分钱也不摊。在具体的实践中,应注意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最小利润支付;二是费用摊入成本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
一. 及时列支费用
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毁损应及时查找原因,属於正常损耗部分应及时列入费用。对能够合理预计发生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後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於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性救济捐款,应准确撑握其限额列支的数目,争取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二、正确划分销售费用与産品成本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费用与成本的明晰程度可能进一步淡化,一项既可以记爲销售费用,也可以划分爲産品成本,在实际工作中就可能面临两种选择,要麽选择销售费用,要麽选择成本费用。有人认爲哪个就行,其实不然。税法规定,在扣除标准内的销售费用可以当期扣除,而産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出去的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销售出的只能待以後销售出去时再予以确认,对於这样的支出,当年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该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滞後。
例如,房地産开发企业,既可以单独销售,也可以另设销售分公司进行销售,房地産开发企业的特点是投资大、周期长、占用资金大。如设立销售分公司,则其间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补贴等可以作爲销售费用列支。如单独销售不设销售公司上述费用就将列入开发成本。从这一点看,房地産开发企业设立销售分公司比较划算,这样,既可以递延纳税时间,又可以给企业收取一部“活钱”,有利於企业的发展。另外,正确划分销售费用和成本,还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例如:在1994年税制度改革以後,许多酒类生産企业爲了规避消费税,将企业一分爲二,分成生産和商业两个企业。生産企业将産品低价供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高价销售,将应在生産环节上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上,生産环节就少交了消费税,对企业这种做法,在合理幅度内无可厚非,但有的企业将産品售价与産品成本之间的差额定得过低,这就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对这种无正常不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爲,可适用反避条款,即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行业平均利润水平重新核定企业的销售价格,向企业追缴税款。那麽企业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根本问题就是降低産品成本,保持一个合理的利润水平。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要尽可能地将産品成本蠃得利差空间,以降低企业之间的涉税风险。
三、广告费与宣传费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的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産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商场如战场,企业寻求生存,发展和盈利,必须树立其事业及産品的形象和知名度,爲达到上述目的,非支付庞大的广告费不可。因此,企业如何得以最大的费用列支,已属迫切关心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收入(营业)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後纳税年度结算。爲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适当放宽了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体发展,积体电路、房地産开发、体育文化和家俱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合法的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限向以後纳税年度结算。此外,从事软体发展、积体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文化教育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的,按上述8%的比例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附合以下三个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了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费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以後也不得扣除。因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附合广告费条件的一律视爲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费二者区别有3点:①、扣除比例不同,广告费爲2%,业务宣传费爲5‰;②、广告费有向以後纳税年度无限结算的优惠,而业务宣传费则没有;③、广告费属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则属永久性差异,上於三者有一定的差异,爲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空间。
1、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费,转列交际应酬费,如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可考虑按交际应酬列支,只是应注意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
2、履行申报手续,企业应及时履行手续申报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别开来;
3、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比例。企业应适当规划三者比例,如广告费列支超过限额时,应转向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列支;
4、应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业机构制作,并通过一定的媒体的播放;
5、取得合法凭证,广告费的列支除应注意取得合法凭证外,还应注意保存有关附件、广告样张等,以免被税务机关质疑;
6、广告费有无限期向後纳税年度结算的特点,而业务宣传费则没有,企业在考虑两项支出时应有所侧重,应充分利用广告费的优惠空间,用足广告费的限额和无限结转的优惠,给业务宣传费的限额留出馀地。
例9:某企业2002年度销售收爲1400万元,企业当年账面列支广告费32万元,税法允许扣除,28万元,企业广告费超支4万元,超过部分的4万元,就要纳税,企业当年列支业务宣传费2万元,税法允许扣除7万元,还差5万元才能达到限额。如果进行事前筹划,将广告费超支部分,通过做业务宣传转化爲广告费支出,就可以减少企业税收成本支出。
四、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的筹划重点在於如何列支较高的交际应酬费用,以及如何提高交际应酬费用的列支限额,藉以避免超过限额标准,以增加列支费用达到节税效果。
所谓交际费,是指纳税人爲生産经营业务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费用,也称应酬费、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
①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②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1.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生産、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货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外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有所不一样,主要把行业划分爲两种标准。其中旅店、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谘询业及其它服务行业按照业务收入的扣除标准:全年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得超过该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超过500万元,不得超过该业务收入总额的5‰。企业行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相同,跨行业、改变经营形态,提高限额计算的基础。
2、采取代销方式经营的企业,仅得以佣金的收入计算交际费限经营的,应分别按销货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支限额,如划分不清的,按主要经营专案所属行业进行。
业务招待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节税:
①由於佣金收入基础小,其得以列支的实际费限额必定小,如改爲自进自销的方式经营,使进货及销货额均得以计算交际费限额的基础,则由於进货及销货的基础大,其得以列支的交际费用必然大。
②改变支付形态以增加费用税前列支。
③企业基於业务需要而招待经商销,原则上应按业务招待费列支,但企业如果按经销额比例,通过独立的仲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以加强促销活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得以以佣金费用列支,可达到节税的效果。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①有合法真实凭证 支付业务招待费,除应取有合法凭证外,还应保存与本业务有关的征明资料;
②支付的物件必须是独的有权从事仲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物件不含本企业雇员);
③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④妥善处理筹建期间支付的交际费
企业筹建期间支付的交际费,应列入开办费而资本化,并按规定摊销,该项支付总额因不受交际费用限制。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进行筹划。
⑤发生纳税调整
交际应酬若超过可列支的限额,应於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自行调整减除,以免被税务机关查处。
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後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再作爲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与税後利润、利息有关的收入在对方企业已提了业务招待费。一般情况下,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以依据“利润”表中经营利润以前的收入爲依据,经营以後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以後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计提业务招待费,应予以扣除以免被税务机关查出。
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三费均以营业收入爲依据计算扣除标准。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成立爲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的産品销给销售公司,再由销货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润集团的利润并没有改变,“费用”限制的“扣除”就可解决。
例10:东衡车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産汽车半挂车爲主的汽车制造企业,该企业2001年度实现産销售收入15000万元。该企业在2001年账面上“管理费用”中列支广告用400万元,业务招待费80万元,业务宣传费75万元,按照以上扣除比例规定,其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爲:45万元,超过35万元,广告费爲300万元,超过100万元,业务宣传费爲45万元,超过30万元。
若该企业再另行设立一个汽车销货公司,企业将産品以12000万元的价格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5000万元的价格售出,则工业企业可以扣除的广告费爲:12000×2%=240(万元),业务招待费爲:12000×3%=36(万元),业务宣传费爲:120003%=36(万元),经过筹划两个企业合起来可以扣除:广告费:240+300=540万元,业务宣传费:36+45=81(万元),业务招待费:36+45=81(万元)。合理分配後,汽车厂和销售公司分别承担广告费:250万元150万元,业务宣传费:40万元、35万元,业务招待费:44万元、36万元。这样汽车制造厂和销售公司的三项费用均不超标,而且可以节约所得税(100+35+30)×33%=54.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