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领购的流程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一)初次领购普通发票
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时,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购票手续,按照要求提供下列资料、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普通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二)第二次及以后领购普通发票
纳税人需提供下列资料、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普通发票领购簿》;
3、需验审的发票。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需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要按规定交纳发票工本费。
对发现的发票违章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的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防伪税控IC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再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只需携带税控IC卡即可。
对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而又无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同时开具完税凭证交纳税人。
普通发票验旧、交旧的流程
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完毕后,采取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方式购领发票,对使用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交旧、验旧。
(一)验旧购新
纳税人实行“验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领购发票时,需提供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及版别、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分月累计填开金额进行验旧审核,无误后发售发票。
(二)交旧购新
纳税人实行“交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领购发票时,需提供前期领购的发票存根联,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及版别、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分月累计填开金额进行验旧审核,无误后,对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进行查验封存,重新发售发票。
普通发票代开的流程
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代开普通发票范围: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提供劳务在200元(含)以下的,需代开普通发票的,只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即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的流程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前,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专用发票手续。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税收完税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税收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的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开具流程
纳税人发生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普通发票专用)》(以下简称《证明单》),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单》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查验资料和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相关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报送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并报经相关审批岗审批后,当日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普通发票专用)》,交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