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征收年减税仅10余亿元,但信心撬动作用不可小视
针对目前A股低迷的市况,业内人士日前纷纷建议尽早出台政策,减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下称“个所税”)或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的征税政策,以鼓励价值投资、提振市场信心。
专家建议,可考虑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个所税,如持股1年以内税率不变,持股1至3年减半征收,3年以上暂免征收。若照此方式,以去年全市场分红情况测算,对政府税收影响仅约10几亿元,但其对市场信心的撬动作用却不可小视。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这是报告纳入对资本市场工作部署20年来首提“投资者回报”内容。专家认为这显示决策层已形成从强化和改善投资者回报入手推进市场改革的新思路,下一步应“还权还利还制度”于投资者。
业界认为,当前市况低迷,与投资信心缺乏有直接关系,持续低迷的市场不仅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不利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型的深入。
除证监部门外,其他各方面亦应从爱护、呵护市场角度出发,综合统筹制度安排。当前,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通盘考虑减免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所税。
目前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10%征收个所税,专家建议在当前情况下,可考虑暂时减免征收股息红利个所税,或按持股期限差别化征税,即持股1年以内按10%税率征收;1-3年减半按5%征收;3年以上暂免征收。按去年分红情况测算,如此征税对政府税收的影响头年仅约10几亿元,3年或长期看影响更小。
“调整红利税的着眼点并不在于这一项税款,而是从长远出发平衡考虑,在低迷市况下,要提振市场信心,不造成‘与民争利’的局面,这样国家与投资者才能双赢。”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连起表示。
他提出,减免或差别征收股息红利税具有操作性、可行性、现实性。首先,2005年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财政部、国税总局曾联合下发通知,将股息红利个所税所得减半征收,政策出台后极大提振了投资者信心,市场激励效果明显;其次,差别化征税可释放出鼓励长期投资的明确信号,同时可促进上市公司加大分红力度和积极性。
北京市律师协会税法委员会主任王朝晖表示,差别征收股息红利税在实施方面仅需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即可,既不存在法律障碍,亦有先例可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若持有期超过12个月即免征税款。“可以考虑个人投资者对此比照执行。”
他同时表示,以投入产出计,10余亿元的年减税规模并不大,相对政府税收总盘子而言完全可承受。从国家经济层面看,尽快出台股息红利减税政策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好转均有推动作用,其对财政收入影响很小,对市场信心的影响却不可小觑。
“税收往往具有杠杆调节作用,税收政策的出台对行业、经济均有重大影响,相关部门应考虑按照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税收政策。”王朝晖说。(来自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