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后,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
三部门还同时发布了《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对上述有关问题给予明确。上述所指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面板(TFT-LCD)、等离子显示面板(PDP)、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3类。
《规定》进一步明确,取得免税资格的生产企业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以及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的规定范围内的配套系统,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上述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的免税商品清单,具体清单另行公布。企业进口超出免税商品清单范围的,应予以照章征收。
此外,三部门明确,“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