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博会召开期间,成都市国税局透露,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成都市国税局近期对现行税收减免税(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核查。经清理,目前执行的税收减免税(费)项目共有79项,其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44项,货物和劳务税减免税项目28项,国际税收减免税项目4项,车辆购置减免税项目1项,免收工本费项目2项。具体项目及政策依据等已在成都国税门户网站发布,纳税人可登陆网站查询,也可以直接向主管国税部门查询。
温馨提示:10月份申报期调整为1-22日
据介绍,继今年9月3日青羊区国税局兑付全市首笔国税定额有奖发票万元大奖后,截至9月25日,全市已兑付共5笔国税有奖发票万元大奖,其中青羊区2笔、新都区1笔、大邑县1笔、温江区1笔。成都市国税局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消费后主动向商家索取发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悉,因中秋、国庆放假,2012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调整为10月1日至22日。税收政策提示:
(1)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提示
如果消费税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四川省范围内,可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汇总缴纳消费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经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经批准已取得汇总缴纳消费税资格的纳税人,因分支机构新增、变更或注销的,应于税务登记证变动后的20日内,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动申请,按上述程序逐级上报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2)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问题提示
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文件退(免)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未经资格备案的企业,不得申请退(免)消费税。
(3)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补充提示
从2012年7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在纳税申报时将当期转出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同时,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6栏的“税额”栏。(来自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