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24日明确,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是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的。
有企业提出,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对此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等。相关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