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出台《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此,我国财政票据管理有了“全国统一标准”。
据介绍,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部此前曾于1998年、2010年先后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尽管这些规定在财政票据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够全面。同时,由于现行票据管理规定均为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低,致使监管缺乏权威性。此外,由于目前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综合性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致使各地在财政票据管理方面不够统一,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不少省市甚至市、县都有自己的管理办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强化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的推进,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财政票据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票据种类更加广泛、管理方式更加多样,对单位财务监督和票据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新的理念、种类、方式、要求迫切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财政部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保障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
《办法》对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财政票据管理要求,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监督检查及罚则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