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原主任王健建议,应该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至1万元。
这是自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再次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声音。笔者认为,根据当前的经济、税收以及我国个人所得说的历史情况,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万元非常必要,也完全可行。
首先,财政收入完全可承受提高后减少的税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重没有一年超过7%的,而每年税收都呈现出平均20%的增速,提高1万元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影响。其次,个税起征点提高惠及的都是依靠工资吃饭的工薪阶层,是真正惠及中低收入百姓的民生民心举措。
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1万元对当前经济十分有利。我国经济已经连续7个季度下滑,应对下滑的根本措施应是提振国内消费。而提振国内消费主要措施除了增加居民收入让百姓有钱消费和健全社会保障让百姓放心敢于消费以外,就是要减轻百姓经济负担包括税收过重负担。对百姓实施大幅度的减税减费措施是提振国内消费的必然选择。其中,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最为直接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措施之一。同时,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释放出来的消费潜力带动的经济增长而产生的税收收入完全可以弥补提高起征点减少的税收。这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好措施,何乐而不为呢?
目前,最大的争议在于个税起征点到底提高到多少为宜呢?就在去年包括笔者在内的众多学者建议提高至5000元,但引来舆论不小的争议。这次王健先生建议提高至1万元,高不高呢?这需要进行具体分析。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那时工薪阶层的普遍收入在30-60元左右,大约为月工资的13-26倍。那时工薪阶层感觉个人所得税离自己“很远很远”。刚刚公布的城镇居民前三季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8427元,月均为2047元,按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月工资的13-26倍中位数的20倍计算,起征点应该为40000元左右。因此,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万元并不算高,完全可行。
目前,我国税收必须肩负起两大任务,一是支持经济发展的任务,二是发挥税收在再分配中的巨大作用。税收支持经济发展就要求实行轻税薄赋的税收政策,针对我国多年来税收大幅度增长的状况,再根据当前经济低迷情况,实施大幅度的减税降费政策势在必行,特别是对个人税赋要有一个较大幅度的下降。发挥税收在再分配中的作用,就要求根据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主线:提低、扩中、降高的要求,在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的同时,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比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后,要相应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改革开放后,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利用税收手段来防止收入差距拉大。抑制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仍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功能,决不能放弃。
总之,从经济、民生、分配等角度看,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1万元不但完全必要而且非常可行。(来自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