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再度引起财税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修订进展的关注。记者就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若干问题采访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刘剑文说,此次国务院修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主要目的在于使其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内容更好地衔接和保持一致,但各界更应关注立法机关下一步对税收征管法的全面修订。他表示,税收征管法修订将可能被列为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类立法项目,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有望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刘剑文表示,距离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已过去了十余年时间,近年来财税领域,特别是税务系统内的工作人员,非常关注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的推进情况。作为税收征管法修订案草案的主要起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8年正式启动了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至今已多次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评估和论证,税收征管法修改稿也二十易其稿,并先后多次就修改稿内容征求各地税务机关的意见。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中。
“税收征管法已到了必须修改的时候。”刘剑文从五个方面解释了修订税收征管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修订税收征管法是适应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现象、活动和组织。比如我国资本市场近年大量涌现的企业重组、并购,以及“大小非解禁”等涉及的税收问题,都需要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有所体现和解决。此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国际经贸活动发展速度迅猛,我国已由一个单纯的技术、资金引进国,成长为一个同时向国际输出资本与技术的国家,因此,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的价值取向较过去有所变化,这也需要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加以明确。可以说,修订税收征管法,是当前维护我国税收主权,保护我国税收权益的现实需要。
第二,修订税收征管法是顺应税制改革变化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的税收实体法经历了多次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多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出台并实施,以及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条例修订等,税收征管法并没能跟得上这些税收实体法的改革步伐,难以适应其新的需要,目前这类问题十分突出。如涉及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问题,在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中就找不到法律依据。
第三,修订税收征管法是协调其他法律法规变化的需要。近年来,与税收征管法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陆续出台和修订,如刑法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取消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此外,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也在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出台并实施,如何使税收征管法与这些法律法规更好地衔接和协调,将是下一步修订税收征管法重点考虑的问题。尽管国务院有权修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但如果不从根本上修订其上位法,也就是税收征管法,那么这种对细则的修改空间将十分有限,修改的效果也不理想。
第四,修订税收征管法是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近年来,税务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改革和探索了税收征管模式,比如部分地区试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以及在征管中广泛采取纳税评估手段等,这些改革迫切需要法律依据的支撑。因此,必须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将这些征管模式和制度加以法制化。
第五,修订税收征管法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保护纳税人权益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工作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构建征纳双方平等的法律关系保护纳税人权益,应是修订税收征管法遵循的一条主线。
刘剑文同时指出,尽管目前修订税收征管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但专家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步骤方面还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这次修改应是一次全方位的“大改”,也有人认为应分两步走,先通过“小改”解决一些当前比较紧迫的问题,下一步再按程序全面修订。
“我认为还是应该考虑较大幅度地修改税收征管法,毕竟修订法律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如果先是"小改",许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而下一次修法又可能遥遥无期。”刘剑文说。(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