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牵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存量房的既得利益与相应的税收征管。
政策制定者需要从战略高度制定切实可行、设计缜密的行动计划,并预先考虑试点后全国其他地区何时跟进,如何跟进。
在11月28日举行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住房保障》发布会现场,当记者问“课题组对于开征房产税的时间表有没有建议”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回答:这并不是我们这样研究性质的课题组能够预测的,我们只能说: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已经到了渐进式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时候。
基本方向:坚定不移地推动房产税改革,循序渐进地扩大征收范围,构建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房产税征管机制
“我国房产税制度的设计应遵循简化、可行的原则,明确要实现的政策目标,不纠缠历史,努力向前看。”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撰写的《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住房保障》第五部分“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以此为出发点,建议政策制定者在设计房产税制度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房产税制改革应该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短期内,维持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变,即局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把农村地区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中长期内,逐步扩大范围,征税区域既包括现有征税范围,也将行政单位纳入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工矿区,也包括农村,特别是将个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全面推行房地产评税体系,形成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制度。
以保有环节差异化房产税调节市场化住房价格。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无论其住房是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甚至可以考虑累进制;对于4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则不征收保有环节房产税。这一税制不仅覆盖新上市的商品房,且向现有存量房覆盖。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并不直接以住房价格为调控目标,不损害住房市场的市场机制;在付出更高经济代价的条件下,满足了部分对于居住空间有特殊偏好的高收入居民的需求;可以挤出大量空置存量商品房,对于住房市场的投机、投资行为打击力度更大;有利于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推动建立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房产税征管机制。再好的税制也必须以相应的征管机制为保证。适应房产税完善的需要,征管机制必须加快从既有的间接税征管模式向直接税征管模式转型,而这转型的基础,在于尽快建立健全个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资料。针对个人房产,加紧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和房产税征收管理税源监控信息体系以及房产拥有、使用登记制度。同时,要利用“金税工程”,将税务、房管、规划、公安、工商、银行等不同部门实现有效联网,对涉税信息进行资源共享,消除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逐步形成中央、省、市三级房产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对房产税的各个环节实现动态、全面的监控和管理。
推动房产税课税对象范围由增量住房不断扩大至存量住房。在实施房产税改革时,应该确定一个改革时点,率先将该时点之后的居民新增住房(即“新房”)及时纳入房产税课税范围,按照新增住房的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同时,不断将房产税适时扩大至居民存量住房(即“旧房”),解决居民存量住房的房产税问题。然后对存量住房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进行统筹考虑,把以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科学、客观的计算方法,从房产市场评估价值中按照一定比例减除,然后适用房产税率进行课征。
考虑相关税种的连动,促进纳税人各税种的税负平衡。比如,个人所得税与房产税同属直接税,那么,对于拥有住房的个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于贷款购买的自用房产,允许抵扣一定额度的贷款利息支出,对于出售个人使用过的自住房产给予一定标准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以此推之,当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时,有必要对涉及个人的其他税种及其税率做相应调整,从而保证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不至于因此而加重,进而提高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比重。
具体政策措施:对现有各个环节的税负进行测算,尽快将《房产税暂行条例》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除了上述房产税的改革方向之外,财经院课题组还提出了未来完善房产税制的若干具体政策措施。比如,明确房产税在全部房地产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平衡房地产各个环节的税负。房地产行业涉及若干种税收,应该明确房产税的征收环节,按照每个环节对现有税种进行合并。房地产行业有土地占用环节、房产开发环节、房产交易环节、房产保有环节等多个环节,要在房产保有环节实施房产税,就有必要对土地占用环节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进行合并。对现有各个环节的税负进行测算,确保每个环节的税负保持平衡。
制订完整的房产税改革“路线图”。房产税改革不同于间接税,它牵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存量房的既得利益与相应的税收征管,这就需要从战略高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另外,从实地调研情况看,像房地产数量之类的基础性数据复杂而多样,涉及到不同职能部门,为评税之需还须定期更新,单凭税务部门一家之力恐难胜任,因此,必须由各级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通力配合才行。
不断完善房产税改革的法律体系。房产税试点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直观而言,这种“暂行条例”形式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足。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介入,因此,对什么是房产税、征税主体、纳税主体、税率、税率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等具体内容,理应由国家权力机构做出具体明确规定。所以,在条件成熟时,应尽快将《房产税暂行条例》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再辅之以具体的实施细则加以配套。
“同时,在为房产税立法时,因其属于地方税系,故而应给省级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以适应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不同的实际情况。”该课题执笔人蒋震说。(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