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10日)在其官网上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纳税服务司指出,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纳税人都应该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日前有纳税人咨询,一家网络公司承接互联网上广告代理业务,广告形式为网页上的浮动广告及弹出广告,这些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此,纳税服务司指出,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此外,纳税服务司还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解释。即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来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