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2013年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小企业发展涉及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劳动力成本和市场环境变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广大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创业难"等问题依然严峻。”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对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给出的评价。报告提出,各方普遍建议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创办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等。报告同时建议结合立法后评估的成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
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截至2011年,我国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超过1200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提供城镇就业岗位超过80%,上缴利税占50%.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到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到促进就业与社会稳定。评估2002年制定、2003年起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有利于推动法律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报告主要评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第十五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第十六条规定的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三项制度。评估表明,这三项法律制度,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服务机构采取的有效措施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总体来看,这三项法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但三项法律的配套政策措施也存在进一步提高其灵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在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制度时,报告专门回顾了推动特定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及其实施效果。一是推动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200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者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和培训费补贴。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调整完善了就业税收政策,政策对象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二是推动残疾人创办中小企业。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的劳动所得按照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报告显示,特定群体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11年,全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55.9万人、高校毕业生10.0万名,其中8.1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和1.8万名高校毕业生申办了个体工商户。
“在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之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近年来,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向记者表示,如果这些政策能够进一步得到完善、细化和配套,将会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好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涉及财政、税收和金融等多个部门,希望这些掌握调控工具的部门主动提高对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理解和认识,从更为积极的角度设计和出台更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朱少平说。
针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涉及的税收政策,报告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支持力度,允许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拨备税前列支。第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创业者、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的配套政策。加大对创业服务、创业场地设施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创办小微企业应当在资本金注入、税费减免、减少行政收费和创业场地的租金补贴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完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财税持续扶持政策。第三,细化对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给予税收、社保补贴等政策支持。第四,将小微企业创业场地建设纳入地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给予资金、税收和行政收费减免等政策支持。(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