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的增值税税率,让建筑业如临大敌,据估算将平均增加93%的税负,让参与测算的大部分企业叫苦不迭。
据消息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建筑业“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或可能在2013年年中试行,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部分省市试点不同,此次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将直接在全国推开。目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旗下一家集团已经专门为此成立了税务部门,并提前招聘了税务人员。
尽管试点时间尚未到来,建筑业内已如临大敌。一项调研测算显示,根据11%的增值税税率,参与测算的大部分建筑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平均每家企业增加税负93%,几乎增加了一倍。
“营改增”本是政府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达到了减税的目标,但在有种种“缺陷”的建筑业,其调研结果却指向了另一种可能。一位建筑施工企业高层对记者表示,建筑业属微利行业,根据2010年公布的产值利润率3.55%换算,11%的增值税税率对部分企业可能是灭顶之灾。
税率改变已不可能,建筑业在积极争取配套政策支持的同时,也应审视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以适应新的税制环境。“相关政府部门态度还是比较强硬的,他们的想法是,你们企业总是会有办法的。”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告诉记者。
税负不降反增“营改增”在建筑业尚未开展,业内已是叫苦声一片。
“我们通过对内部一系列的财务数据及实际情况的分析,只能用4个字概括我的感觉——触目惊心。”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林丽群告诉记者,她从2012年3月,就开始参与了包括财政、住建、税务等部门组织的一系列“营改增”测算研讨工作。
在营业税税目里,建筑业是体量最大的税目之一,适用税率为3%。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确定缴税额。进项税税率,国家统一规定了17%、13%、11%和6%四档。具体来说,企业通过销售额确认应征的销项税额,由成本项计算进项税额,两者相减。因此,企业取得的进项越多,抵扣的就越多,相应要缴的税就越少,理论上避免了重复征税。
11%被业内视为税率过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委托,组织了一场调研测算。结果显示,被调查的66家建筑施工企业,据实统计测算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与原缴纳营业税相比,税收减少的有8家,税收增加的有58家,分别占12%和88%。缴纳营业税58.0151亿元,若依照“营改增”计算,应交增值税为112.2430亿元,增加税额54.2279亿元,增加比例为93.47%,实际税负为5.8%。
官方的调研结果亦是如此。2012年7月,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税改研究小组,在北京、江苏等5省市选择了37家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以2011年经营情况为基础,对“营改增”进行初步测算,从测算数据来看,绝大部分企业税负增幅较大。
北京的装修行业也在做相关的调研工作。“还没有结论性的东西,反正初步看不是特别有利。”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宁告诉记者,内部核算结构有一定影响。
林丽群也表示,“现在是按2011年的数据进行的测算,还不够完全客观。再加上没有真正实行,还引不起大家重视,如果真正实行起来还是会得到重视。”“实施时间基本上定了,应该是2013年6、7月份的样子。”上述接近财政部人士向记者透露,鉴于建筑业涉及众多细分行业并且流动性大,只在部分城市试点的话,试点与非试点地区容易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改革可能直接在全国推开。“这是建筑业强烈要求的,感觉财政部也接受了这个观点。”倒逼市场规范林丽群认为,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难点。
首先,此类企业存在大量不可抵扣的进项税支出,没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比如,砂石、泥和土等零星材料,很多材料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甲指乙供的材料和设备,建设方和供应方直接签订合同,双方是直接的价款和票据交割。而占据25%左右的劳务成本,即使劳务公司提供发票,可能取6%,5%的差额只能由建筑企业消化。
据权威人士介绍,建筑施工企业以11%增值税率计算,可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占计算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72%。根据测算资料,上述66家企业占比平均为71%,其中更具代表性的24家企业,平均为68%,低于最低界限。
此外,还存在增值税无法上下游转嫁、固定资产折旧、混凝土免税、利息支出能否抵扣等难题。上海某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经理对记者表示,建筑业税务环境不理想,不同地区差异性很大,“要发票一个价,不要发票又是一个价”。
不过,上述财务经理认为,在市场化的环境下,企业的适应性还是挺强的。未来可能会出现行业洗牌,规模越小、越不规范的企业越不容易生存。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张毅亦指出,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是税负的变化,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都有着巨大的影响,有利于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施工企业强化对分包、供货方、工程实施细节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的可抵扣发票。
而对于建筑业企业要求降低增值税税率,住建部相关人士表示不太可能。张毅在一个内部讲话里坦承,调整和修改110号文中某些强制性条款十分困难。
上述接近财政部人士亦表示,“我们和财政部税政司流转处的领导沟通过,税率是不可能改变的,只能说政策具体细节可以充分考虑建筑企业的特点。”其表示,可能会效仿上海对出现税负增加的企业予以补偿。
据悉,建筑业11%的增值税率充分照顾了建筑业的背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鉴显示,2005年至2010年建筑业增加值占总产值的比重依次是19.97%、19.53%、19.48%、20.13%、20.33%和19.77%,税务部门在此基础上测算销项税、进项税,比较实行“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的变化,确定了这个税率。
“销项定的是11%的税率,但你的进项中有17%,也有13%的,不都比你的销项高。”上述接近财政部人士认为该税率还是比较合理的,不同于国外单一税率,政府考虑差额增值税税率,有扶持不同产业的需要。
由于房地产开发缴纳的是营业税,建筑业的增值税不能转移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终端消费者。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经理告诉记者,对开发商的影响是建安成本的增加,“我觉得也是很有限的。”(来自中国房地产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