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经营行为不是生产、销售这么简单,平时难免还要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就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问题。那么,该采取哪种合作方式,才能为企业节省税费支出呢?
【案例】
甲企业从事机械设备制造,其中某个部件是其核心专利技术,需对外合作加工制造。为了保证部件的性能符合企业的技术要求,同时也是出于管理的需要,防止专利技术泄密,甲企业请一家模具厂专门为其设计制作生产该种部件的模具。而后,甲企业从模具厂购进模具,再交给乙企业,由后者按照甲企业的要求生产部件。
2011年末,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成本520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800万元,其中购进模具10套,采购成本50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 85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甲企业和乙企业有两种业务合作方式可供选择:一,甲企业采取出租的方式,将模具租赁给乙企业使用,并向对方收取模具租赁费;二,甲企业在支付给乙企业的部件加工费中,剔除提供使用设备的价值,不收取模具租赁费。
【分析】
采用方式一:甲企业将模具出租给乙企业,假设其支付乙企业加工部件的单位劳务费为1800元/件。2011年10月,乙企业共生产部件5000件,甲企业向其支付劳务费1800×5000=900(万元)。同时,假设其提供给乙企业使用的模具单位租赁费450元/件,甲企业据此向乙企业收取模具租金4500×5000=225(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模具的出租业务属于《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劳务范围,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因此,甲企业为购进模具而支付的进项税金85万元不得抵扣,而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按照不同税目的税率,甲企业应纳税费分别如下:
营业税为225×5%=11.25(万元);
增值税为6000×17%-(800-85)=30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1.25+305)×(7%+3%+2%)=37.95(万元);
甲企业应纳税合计11.25+305+37.95=354.2(万元)。
采用方式二:甲企业在加工劳务中剔除使用设备的价值,假设其提供给乙企业使用的模具单位租赁费450元/件,在支付乙企业的加工费中作扣除项处理后,乙企业加工部件的单位劳务费为1350元/件(1800-450)。2011年10月,乙企业共生产部件5000件,甲企业向其支付劳务费 1350×5000=675(万元)。按照不同税目的税率,甲企业应纳税费分别如下:
增值税为6000×17%-[800-(900-675)×17%)]=258.25(万元)。由于甲企业购进的模具无论是自用还是提供给乙企业使用,都是用于甲企业的增值税应税产品(设备),因此,该设备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58.25×(7%+3%+2%)=30.99(万元)。
甲企业应纳税合计为258.25+30.99=289.24(万元)。
【结论】
从上述两种合作方式不难看出,由于企业的合作方式是灵活多变的,因此,模具的进项税金可否抵扣,企业合作方式是关键,不同的合作方式产生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
模具的使用过程是制造某部件的一个加工环节,是构成应税产品(设备)的一个成本项目。甲企业购进的模具是其拥有和控制的资产,方式一中,甲企业将模具出租给乙企业的行为,实际上是把应由自己核算的成本项目向乙企业转移,并将模具的使用价值隐含在支付乙企业的加工劳务费中,再通过收取模具租赁费的方式收回,这样无形中增加了模具使用中的业务流转环节,甲企业为此多缴税款354.2-289.24=64.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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