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将不再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35条举措,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部委意见称,要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
其中提出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这项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早就应该取消了。”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天永对财新记者说,较多在中国挣了钱的外资,开始将利润撤离,这时还给予税收优惠很不明智。他说,取消这项税收优惠后,给外籍个人国民待遇,与国内个人一样纳税,这样才公平合理。
按政府制定政策的惯例,在国务院转发三部委意见后,作为财税主管部门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刘天永表示,取消对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和国内纳税人一样,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不应再设置较低的税率。
目前,主流的外商投资企业,很少是外籍自然人在中国持有股份,一般是在香港或开曼群岛等地注册一个公司,且往往公司有好几层。刘天永称,取消此项税收优惠,对未来税务部门进行反避税调查、打击国际避税非常有好处。
中国改革开放后,为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给与了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中央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开始逐步统一内外资税收制度和政策。尤其是2007年以来,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种以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被合并或取消。如2008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对内外资统一了房产税制度,2010年末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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