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贷款分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贷款。在这三者当中,抵押担保贷款在银行和企业间的融资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类型之一。这是由于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使用的信用评级体系,企业如果想获得信用贷款,就需要拥有较高的信用级别,中小企业自身经营有着较大的投机性风险和银企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现实情况,将会导致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低于大型企业,因此中小企业非常难以获得授信额度较高的信用贷款,需要提供担保。而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低,很难找到信用等级足够高的企业作保证人进行担保,大都只得以自身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获得抵押贷款。当前抵押担保成为中小企业获得信贷的主要方式。
当前中小企业抵押担保贷款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缺乏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抵押担保融资产品。目前,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专门设计的融资产品相对匮乏,一方面,各地金融机构根据本地经济特点和企业发展现状自主研发的产品相对缺乏。另一方面,从现有的中小企业抵押担保融资产品来看,其涉及面相对较窄,对企业的支持力度较为有限。
(二)中小企业可抵押品少,抵押能力受限。当前,国内中小企业办理抵押担保时,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品主要是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其厂房、办公场所都是租用的,几乎没有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贷款抵押的有效资产,使得中小企业在进行贷款抵押担保时的可抵押品有限,抵押能力受限。受担保抵押难的困扰,其流动资金和项目贷款申请得不到银行批准,造成融资困难。
(三)繁琐的抵押担保评估登记手续和高费用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土地、厂房等抵押品,其评估、登记和交易分属国土管理、房管等部门,而厂房抵押包括土地抵押,土地抵押又含附着物,因此,办理固定资产抵押手续非常复杂。同时,抵押担保的评估登记收费执行标准弹性较大,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据了解,当前企业办理抵押担保贷款评估登记,需要缴纳资产评估费和登记费。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中介评估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将企业抵押品的价值高估,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发展中小企业抵押担保贷款的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完备的担保融资体系。首先,改进完善抵押担保的法律制度环境。贷款抵押担保业务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持,其抵押权的设定、担保人资格的确定和抵押权的归属等方面都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其次,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则,督促企业及时披露贷款人、担保人、债务人等的财务信息以及资信情况信息,并与银行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防范贷款企业为谋取更多利益掩盖贷款的真实动机,欺骗监管部门和银行机构行为的发生。监管部门和银行之间应当通力合作,努力降低银企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再次,政府部门除了营造良好制度环境之外,还需从担保的具体运营中退出。应当坚持“财政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进入,发展股份制,改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提高担保中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银行机构应当建立一套与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相适应和匹配的信贷组织体制和信贷管理机制。首先,应当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为保障银行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以及其信贷行为所能获取的利益,需要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其次,应当修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制定一个符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特点和要求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能够根据这一评定标准对企业的信用资质进行客观评估,能够对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风险实现有效防范。再次,建立一个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一个高效规范的审批机制可以提高银行信贷效率,降低信贷交易成本,控制信贷风险。由于中小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具有频率高、数量小的特点,因此银行机构的贷款审批机制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还应当通过减少审批层级,合理精简流程,以便尽快满足中小企业对于信贷资金的迫切需求,对此,建议实施分层审批制度,在坚持审贷分离、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按照信贷业务品种、额度和风险程度不同,采取调查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调查审查后提交审批中心专职审议人合议后审批、调查审查后提交贷审会集体审议后审批等三种审批方式。
(三)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是提高企业资金运转效率、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而言,经营管理水平的低下是影响其融资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中小企业应当坚持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各部门的分工协作,能够做到根据外部市场经济形势变化而适时调整企业经营策略,确保企业能够有效提升市场竞争力、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以此支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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