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对电商征税的话题在两会期间热炒不断。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出台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却在此间被“乌龙”解读。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上述办法将从4月1日起实施。
随后上述办法被媒体解读为“为电商征税做准备”。随后苏州高新区地税在其官方微博澄清网络发票仅是发票开具方式的进步,“并非针对电子商务,两者不是一回事。”
税总新规引解读“乌龙”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时开给对方的收款书面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收入情况,是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税务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收入来征税。
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带着自己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草案)》(共36条)上会,称为民间电商法“36条”,以议案形式提交全国人大。
随后引来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当当网李国庆和联想集团CEO杨元庆等业界“大佬”交锋。
张近东表示,当下电商交易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属实,应该补上的是企业卖家通过个人卖家的形式逃税的漏洞,即要从税法层面清楚地界定B(企业卖家)和C(个人卖家)。
对此,马云回应说,淘宝卖家的成功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靠一点点偷税漏税,他们靠创新在生存,他们靠希望在生存,靠不交税的经济不可能持续。
国税总局的新规发布后,被与“电商征税”话题相关联。有媒体昨日在解读上述办法时称,“要求所有电商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报道援引专家说法,“《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出台施行,主要目的是为征税做准备,但征税主要针对是像B2C商城这样的电商公司,或者平台入驻公司。”
随后,苏州高新区地税局在官方微博上对此进行澄清:网络发票说得简单些就是发票开具方式的升级和进步,不是针对电子商务的,两者不是一回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务官员表示,网络发票是指普通发票的网络化和电子化开具。现在网络化开票的是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部分省税务机关推行的网络版普通发票。“网络发票与电商毫无关系。”
“国税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联网实现了,普通发票一直是纸质的,两三年前国家搞了一次普通发票的减并,让全国普通发票更统一,但即便如此,普通发票仍存在很多版本,普通发票最常见的问题是虚开等。这次把普通发票也纳入管理,其实就是便于统一管理。”上述税务官员说。
国税总局也在《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解释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据悉,网络发票自2009年起就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实施。
“电商与实体店不应区别征税”
对于是否应对电商征税,财税专家均认为,征税是应该,但目前存在诸多难题。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对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征税是应该的,但问题是征税手段与征收水平不够,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也有专家认为,应当向刚起步的电商提供税收优惠。
对于目前“电商是否征税”话题的讨论,上述税务官员称,电商有实体店和网店的,这部分是纳入管理的,并不是电子商务都不征税。“有些淘宝小商家没有纳入管理,但根据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规定,个体经营者月销售额不足2万是可以免税的,有些小淘宝商家即便没有登记也享受了这个政策。超过这个起征点的,也应该纳入征税范围,只能说现在没有严格管理。”
“没有严格管理实质上也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淘宝小商家较实体店价格低来自两方面,一是成本较低,二是承担的税负少一点。”上述人士说。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3年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要点》指出,正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
上述税务官员表示,在税收上不应对电商和实体店有区别,否则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他建议,将目前国家对个体商户2万元起征点可以改成免征额,“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差别是,达到起征点要包括2万全额征税,免征额是达到2万对超过部分征税。”
此外,他还建议可以适当提高起征点,或者将两个措施叠加,这些都是减少小微企业负担的方式。
(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