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日前(2月22日)在北京召开。按照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提出的最新要求,2013年全国税务稽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和领域包括税收违法重大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成品油批发零售、证券基金公司和重点税源企业。2013年全国稽查工作仍然以查办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为突破口,加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维护税收法律尊严。其中值得特别留意得是,2013年税务稽查部门将重点关注高收入者股权投资收益、经营利润、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和中介机构生产、经营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强化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管人员和个人投资者所得税管理。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战略投资者引入和资本运作等涉税行为,也将被列为2013年税收稽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在发票管理方面,2013年继续着力构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长效机制,稽核重点包括营改增试点后出现的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此外,近期或将取消一项涉及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预期相关部委将于最近将对取消外籍个人相关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调整。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明确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相关税收政策
自2013年3月1日起,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点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经批准设立的直销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目前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二是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在第一种直销模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直销企业转移给了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应按照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款确定;第二种模式下,直销员仅相当于推销员,在直销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移,直销企业应以向消费者收取的货款确认销售额。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点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明确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税收计缴办法
对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列明的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按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航空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点评:将营改增改革后总分机构计税办法由原上海的东航扩展至营改增新试点地区的航空公司,新纳入的上述航空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外购置飞机资产,也可享受营改增抵扣待遇,被视为对上述航空公司具有利好作用。
发布营改增试点期间航运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点评:为航空运输企业出台专门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旨在理顺部分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导致的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实务操作难题,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
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自2012年1月1日起,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2012年(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点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25批免征营业税人身保险产品清单公布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部分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点评:上述免征营业税的保费收入涉及安邦、华泰、华夏、泰康、平安、太平洋、太平、人寿、人保等96家保险公司的多项人身保险产品业务,主要以医疗、疾病、意外伤害等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为主。
明确今明两年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优惠政策
对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三个组委会取得的下述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按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或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按现行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点评:我国将于2013年在南京举办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在天津举办第六届东亚运动会,2014年在南京举办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我国政府对在境内举办的国际赛事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惯例”。
税务总局下发2013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
2013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户均应纳入中央或省级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监控范围:(一)2012年度入库增值税500万元以上;(二)2012年度入库消费税100万元以上;(三)2012年度入库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四)2012年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预计2013年缴纳税款可达上述标准的企业;(五)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符合前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监控级次为总局监控,仅符合第五项条件的企业监控级次为省级局监控,监控企业一经确定,年内不予更改。
点评:按照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重点税源企业(单位),从2013年2月起需于每月15日前,向监控税务机关报送《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资料》。
(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