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公布。方案提出,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青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根本扭转,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政策手段,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来决定,即国民收入要按人们拥有的要素种类和要素价格在社会成员之间加以分配。由于每个人拥有的要素种类不同,禀赋也不同,所以导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差距被拉大。再加上制度缺陷和腐败等因素造成的垄断性收入、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日益突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表明,我国2002年~2012年的基尼系数为0.47~0.49。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超过0.4,表明财富已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朱青表示,收入差距过大,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会阻碍内需的扩大,影响市场运行效率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要矫正市场机制造成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公,朱青认为,要靠政府的再分配手段,即政府的“一收一支”:“收”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具有累进性质的税种;“支”主要是指政府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转移性支出。政府通过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可以使富人“穷”一些,而通过社会保障等转移性支出可以使穷人“富”一些,通过这“一收一支”的“抽肥补瘦”,可以使一部分收入从富人手中向穷人转移,达到缩小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目的。
朱青说,我国收入分配问题极为复杂,初次分配失衡是更为主要的原因。而改革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必然会触动一部分高收入者的利益,因此难度很大,阻力也很大。另外,大量存在的现金交易、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也使得“劫富”效果大打折扣。他表示,对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也要有一个理性认识,不能寄希望个人所得税“包打天下”。在发挥税收调节职能的同时,还要完善市场体制,在初次分配中尽量实现公平与效率。比如对灰色收入,只有清理整顿,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税收才能发挥出对收入应有的调节作用。
对于方案中提出的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的具体措施,例如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朱青表示了高度认同。他认为,目前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上虽然不完善,但并不存在很大的缺陷。当前最大的问题在征收管理上。方案提出的措施,都是在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手段、能力上着力,可谓切中要害。
谈及方案提出要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朱青表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度,这种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便于税务部门征管,其最大的问题是有可能造成家庭之间的税负不公平。朱青表示,可以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发展方向,但是这项改革要求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方式从“源泉扣缴”转变为“申报纳税”,需要法律环境、征管条件、税银联网等一系列制度配套,在外部条件一时难以具备的情况下,朱青建议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办法,例如可对配偶失业、有双胞胎子女或直系亲属患大病的职工给予一定的附加费用扣除,这种个性化的费用扣除标准将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公平合理。
在2011年9月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税负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有了明显下降。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0元,使工薪所得税的纳税人占职工人数的比重从28%下降到8%以下。另外,工薪所得的第一档税率从5%降到了3%,成为全世界最低。而最高一档税率为45%。朱青认为,从世界范围上看,这个税率属于中等水平。可以考虑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比较可行而且简便的办法就是提高工薪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从目前的45%提高到50%。“工薪收入者中也有富人,对年薪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高管人员多征点个人所得税从社会公平角度看没有什么不妥。而且,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不仅有利于社会公平,也有利于实现扩大内需的政策目标。当然,国家也要研究对个人的资本所得适当增加税负的问题。”朱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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