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大多通过境外上市实体来规避国内对海外上市的限制。这些境外上市实体一般都在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注册成立,原因是当地税收制度有利,当地公司法基于英国法而且很完善。通过反向收购上市的中国公司通常把美国公司作为上市实体,可惜这样做的副作用是让中国公司受到美国税收制度的约束。
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一般通过子公司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这些子公司叫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就是公司,也是跨国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标准模式。外商独资企业想把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必须按所分配利润的数额缴纳10%的红利预扣税,然后才能获准将人民币利润兑换成外币利润并分配给境外母公司。在开曼群岛成立的控股公司无需在当地纳税,因此它们可以向公众股东分配利润而无需缴纳其他税款。对于在美国的母公司(通过反向收购上市的中国公司和在华经营的跨国企业就是如此),美国政府可能另行收税,但这个问题过于复杂,这里不再累述。
和国际标准相比,在中国缴纳10%的红利预扣税并不高(美国的税率为30%),但没人喜欢纳税。长久以来,一个减轻预扣税负担的办法就是利用税收协定。国家和地区之间经常签署这样的协定,目的是减少预扣税,进而鼓励投资。中国已经签定了90多个这样的协定。做上一份工作时,我找到了一些途径,可以借助有利的税收协定把世界其他地区的收入纳入囊中,这让我过得很好。有些避税手段的名字很奇特,比如“荷兰三明治”(Dutch Sandwich)。这些做法在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都受到政府的敌视。
中美之间的协定将红利预扣税率上限设为10%,投资于美国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可从中获利。如果没有这项协定,这些投资者就要缴纳30%的预扣税。但它对在华投资的美国投资者毫无帮助,因为有没有这项协定他们都要按10%的税率纳税。投资者因此把注意力放在了中国内地和香港签署的税收协定上。虽然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但为了便于征税,中国把香港视为一个单独的税务辖区。因此中国内地和香港存在双向税收协定,而这项协定对投资者有利,它将红利预扣税率上限降到了5%。
过去几年,中国的会计师和律师一直在做着这样一桩红火的生意,那就是在开曼群岛上市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之间建立一家香港中转公司(对跨国企业来说是在本国母公司和在华外商独资企业之间)。外商独资企业把红利分配给这家设在香港的公司,同时按照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协定执行5%的预扣税率。香港不对这笔红利征税,也不会因为这笔红利转至开曼群岛上市公司而征收预扣税。
这样做的问题在于中国有反滥用税收协定的规定。中国政府表示,如果香港公司没有实质性内容,就没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带来的优惠。如果香港公司不从事业务经营而只是接收红利再把它转给设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则须执行10%的正常预扣税率。中国政府已经颁布了几项规定,目的是设定一系列标准,用于衡量一家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实质性内容来享受税收协定带来的优惠。
4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165号通知,为地方税务局执行反滥用税收协定规定提供了指导意见。德勤(Deloitte)对该通知进行了精彩的分析,从中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旨在找出这样的公司,它们的投资及业务经营和所获红利之间只在股权方面存在联系”。165号通知指出,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都应考虑在内,不应基于任何单一负面因素而取消公司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资格。
在我看来,借香港中转公司来转移红利的公司中有资格享受5%预扣税率的寥寥无几。按照会计准则,除了无限期投资于中国的利润,公司在中国实现的其他利润都应缴纳预扣税。基于我对财务报表的解读,几乎没有哪家公司执行了10%的预扣税率,相反,它们都在按照税收协定执行5%的税率。
审计机构在这方面有利益冲突。按照税收协定建立相应的财务结构对它们来说一直是一项盈利业务。它们怎么会告诉自己的客户,更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不仅这样的财务结构其实不能发挥作用,而且还要执行更高的预扣税率?这个问题可能让审计合伙人感到担心,但在他们的税务合伙人作为这个问题的评估专家并且站在客户那一边的时候,他们怎么会要求审计机构不按税收协定来执行预扣税率呢?审计委员会不应该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税务服务。
(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