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四川省芦山“4·20”7.0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慷慨捐款捐物,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政府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不过,捐赠税前扣除还应注意六方面。
注意捐赠手续与程序的完备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纳税人在进行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不仅应附送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同时,还应当附送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等。另外,如果企业和个人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进行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把握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单位、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9个条件: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意把握捐赠公益投向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必须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原税法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将公益事业与救济事业并列,是由于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制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还没有出台。自1999年9月l日起施行的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求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即公益事业不仅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也包括科教事业:文体事业、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救济性捐赠”改为“公益性捐赠”,与捐赠法更相适应。
注意选择好企业捐赠模式目前国内企业对于受灾方公益性捐赠模式可以分为六类。
一是企业纯现金捐赠模式。
此模式比较常见,其捐赠的纳税成本如前所述,面临着12%的捐赠扣除比例上限。
二是企业现金捐赠加个人捐赠模式。以公司名义捐出受限于会计利润12%的抵扣比例,以法人代表个人名义捐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依法据实全额扣除,不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是企业现金捐赠加实物捐赠模式。其中捐赠的具体实物依据其应税范围不同,分为营业税应税商品和增值税应税商品。如企业除了捐赠现金支持赈灾救助还向灾区免费提供货物。虽然提供的免费货物不属于营业税法所规定的“有偿提供劳务”,营业税免交,但是按新所得税法规定提供劳务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如果企业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捐赠成本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允许并入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利润12%的限额扣除。后者包括企业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增值税应税商品。一方面,企业的捐赠总额受到会计利润12%的比例限制,另一方面,捐赠物品要视同销售,除了缴纳所得税以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四是纯实物捐赠模式。捐赠自产货物,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时捐赠支出在所得税扣减上受会计利润12%的比例限制。
五是企业实物捐赠加个人捐赠模式。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但个人捐赠在取得合法捐赠凭证的前提下可以全额抵税。
六是公益基金捐赠模式。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创立一家公益性质的基金会。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故其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将钱款借给基金会,通过基金会的名义进行相关捐赠。
注意把握捐赠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税收上的一种专业术语。它是指对某些特定业务,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申报缴纳有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与普通的销售行为相比,由于它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流入(确切地说是现金的流入),但是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又具有了销售实现的某些特征,如自产产品用于捐赠等,因此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
纳税人在捐赠货物时,一般情况下会涉及到增值税,特别是企业购买货物再捐赠,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捐赠货物的时候要视同销售。如果没有进项税额,就会增加增值税税负,而且,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捐赠,还应注意与移送实物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为便于捐赠货物公允价格的确定,建议在捐赠货物时,要求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凭据中按照市场行情约定合理的货物价格。
注意捐赠的扣除期限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