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财税改革,不仅仅囿于“营改增”,房产税、资源税、个税,甚至红利税,有的正在操作,渐次论证后有待扩大推广范围,有的已“张弓搭箭”。
新一轮财税改革已从多点“揭幕”。作为“重头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体制改革,直接牵涉中央和地方关系、政府和企业关系,以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与此同时,所谓新一轮财税改革,不仅仅囿于“营改增”,房产税、资源税、个税,甚至红利税,有的正在操作,渐次论证后有待扩大推广范围,有的已“张弓搭箭”。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中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几乎涵盖所有行业。 2012年全国实现营业税收入1.6万亿元,占税收总量的15.6%。当下,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分配比例为75%∶25%。上述背景和数字触发,“营改增”的目标是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这是高层于2013年4月10日释出的信号。
诚然高层用“力争”措辞,但不难理解“营改增”是2015年12月底之前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选项。从这个意义上说,自2013年8月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自有其现实意蕴,即从自然垄断产业破题。与此同时,“营改增”将扩大行业试点,择机纳入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也将不失时机地提振这类产业。借此引申,不妨把增值税、营业税“打包”理解为一个中央、地方共享税,不管现在有没有纳入“营改增”,把这两个税种的税收收入捆在一起,加总后测算什么样的分成比例比较合适,亟待出台政策细则。
溯往,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与汇率并轨改革同步推出。经年累月,增值税改革促进了产品在上下游、跨行业及国际贸易中的平等竞争和价格形成机制建设,使产品价格和税收体系得以优化。紧接着,1994年的税制改革表现为:广泛推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必再搞差别化,即所有类型的企业(后来也包括金融企业)统一所得税率;在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重新安排财力并改进财权、事权的匹配,此即分税制改革。此举导致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不匹配,地方财力收入难以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因此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收入愈来愈依赖土地财政,看似光鲜,实则前景难见。
爱因斯坦曾说,如果他只有一个小时时间用来寻找赖以救命的解决方案,那么他会把前55分钟用来定义问题出在哪里。只要知道正确的问题是什么,他就可以在五分钟内解决它。现阶段,财税体制直接或间接延伸到政府职能的各个层面,2013年全国财政预算报告指出,要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而当前我国一些基础资源产品价格并未理顺,鉴于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构成资源税的主脉,须逐步提高资源税和生态补偿费等手段,推进基础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如此并行,主要生产要素配置趋于合理已然可期。不过,将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这是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继2011年资源税改革以来首次明确表态把煤炭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尽管上述表态显得破例,但解读财税改革的信号,仍然不可忽视官方的言论和行动。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出台“国五条”细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其作为税收手段,已成为与限购限贷的行政手段同步发力的调控重拳,直接波及房地产制度、预算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领域的整体联动。
问题是,在新“国五条”等相关调控措施之后,不同地区的房地产市场景气度已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未来房地产投资下滑也将拖累投资增速。尽管上海和重庆两市试点房产税在先,但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2月出台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表述:我国要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因此,近几年房产税在全国实行“统一方案”几无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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