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可能涉及涉税个人财产信息联网问题而引起广泛关注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已经告一阶段。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导起草的《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已经基本完成起草工作,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并择机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包括官员群体在内的个人涉税信息共享并未出现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稿中。目前所做的修订工作,主要解决的是现行《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法条冲突问题。
在此之前,针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学界曾提出包括涉税信息共享和税收征管部门查询权在内的多项建议,但由于涉及到个人财产信息获得和查询等方面的复杂问题,而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阻力。
确定小修
“现在《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已经基本完成,将于近期内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透露。作为国内财政法学权威专家,刘剑文教授参与了《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
5月9日,国税总局新任局长王军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了刘剑文和其余10位专家学者对做好当前和今后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刘剑文认为,从目前《税收征管法》的修订稿来看,该法的修改要分为两步走,先进行小幅度的修改,等到两三年后再进行大幅度的修改。
作为财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参与了《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讨论工作。
他介绍,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只是小幅度修改,主要侧重于协调《税收征管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做了一些技术性的调整。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责任,仍是按偷税界定。这不但与《刑法修正案(七)》形成了冲突,也给税收实践和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为此,修订稿针对此问题,改“偷税”为“逃税”,解决了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
施正文介绍,修订稿将《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条款,修改为缴纳利息。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则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施正文介绍,该法如此规定,是基于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的一种补偿,因此滞纳金比银行贷款利率还要高,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尽快缴纳税款。
但是,现代财税法理论认为,税款原本就是纳税人的合法财产,即使纳税人未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政府税务部门的损失也只是应缴纳税款的利息,所以做出上述修改。
大修推后
作为我国税收程序领域的基本法律,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已于1995年和2001年两次进行了修改。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在很多方面已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
刘剑文介绍,作为《税收征管法》修订案草案的主要起草部门,早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正式启动了《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至今已多次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评估和论证,《税收征管法》修改稿也二十易其稿,并先后多次就修改稿内容征求各地税务机关的意见。
此间,多位财税法专家建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大修。
在《税收征管法》是大修还是小修,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学术界呼吁,《税收征管法》要适应新一轮财税制改革的需要要进行大修,比如为配合税制改革,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改变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税制结构,大幅度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刘剑文教授即是持此观点的学者,他认为,,修订《税收征管法》是顺应税制改革变化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的税收实体法经历了多次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多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出台并实施,以及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条例修订等,《税收征管法》并没能跟得上这些《税收实体法》的改革步伐,难以适应其新的需要,目前这类问题十分突出。如涉及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问题,在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中就找不到法律依据。
但是从现在形成的修订稿来看,大修已经被推后,此次实施小幅度修改。
“从目前的修订稿来看,这不是对《税收征管法》真正意义上的修改,因为没有对这部法律原则性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修改。”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对记者说。作为财税法专家的施正文参与了《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讨论工作。
他认为,《税收征管法》进行整体性大修改是必须的,只是推后进行,需要等其他配套机制建立起来。
阻力何在
自2008年《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就已经启动,当年十一届全国人大曾把修改《税收征管法》列入一类立法规划。
但是时间过去了五年,这部法律的修订工作仍然没有按期完成,其阻力何在?
“《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不仅是税务部门的事,还涉及众多的利益群体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权力划分,所以阻力重重。”施正文说。
其中,一个难点问题就是如何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作出税款确定、征收、处罚等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来源。
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涉及工商、公安、国土资源、住建、银行、社保、审计、海关等部门。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银行等机构有对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无权查询公民的存款账户等涉税信息,无法获得纳税人真实的涉税信息。
这就需要,修订稿要规定如何建立一个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共享相关信息,以解决征纳双方在涉税信息上的不对称。
施正文介绍,此次始于2008年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要解决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加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
“但是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过程中发现阻力很大,特别是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导致现在大修被推后。”施正文说。
而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已超出税务部门的职权范围,需由国务院出面协调。这不仅涉及到中央部委权力分配问题,还会触及到很多利益群体,因此阻力极大。
“比如现在中央层面尚未建立起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扩大对包括官员财产信息在内的收集权限会遭遇极大的阻力。”施正文说。
阻力巨大能否成为《税收征管法》回避大修的理由呢?施正文认为,《税收征管法》与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密切相关,如果不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那么将来要开征的房产税、遗产税就会面临空转的尴尬局面。
(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