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居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据此,电网企业对于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项目的所得应进行单独计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不能享受优惠。
就电网企业的新增电网投资项目而言,新建跨区跨省交直流输变电项目一般有独立的输电价格,可核算收入和成本,但如要做到单独核算该项目的所得,应需找到该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合理方法;而农村电网等项目由于受电网网络特点和电价体制的限制,没有独立的输配电价格,难以单独计量每个项目的输送电量,因此,无法计算单个项目的收入。
基于上述情况和特点,电网企业新增项目的“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自2008年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为妥善解决电网企业新增符合优惠条件投资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问题,应电网企业的申请并征求相关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该公告。
《公告》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告》规定,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公告》还规定,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公告》明确,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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