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业将同交通运输业及其他6个现代服务业一起在全国范围进行“营改增”试点。
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广播影视业,此次被纳入“营改增”试点,有利相关产业链的形成,意义深远。但也必须指出,税制的改变势必带来税负的变化以及涉税法律风险的增加,相关企业应做好应对准备。
基本政策及整体评价
“营改增”将会助推我国广播影视产业链的发展壮大。
试点范围 依据《通知》,“广播影视业”8月1日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广播影视服务”具体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相关企业需结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细,同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明确本企业是否属于改革的范围。
税率设置 延续了之前已经纳入试点服务业的做法,以年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为准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率;对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实行抵扣纳税。
纳税义务人 根据最新颁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强调的是,“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范畴。因此,对于国外影视作品在国内发行放映,国外制作方也将成为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此次将广播影视业一次性在全国展开试点,一方面是基于2012年1月1日启动“营改增”以来积累了一定的征管经验,且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层面对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视。较之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增值税的抵扣纳税模式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协作的发展,“营改增”将会助推我国广播影视产业链的发展壮大。
“营改增”对广播影视业税负影响
绝大多数影视企业将会依法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率。
营业税制下,广播影视业中的“制作、发行”服务按照“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放映”属于“文化体育业”的范畴,实行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后,广播影视企业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对于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征收3%的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纳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广播影视服务业实行6%的增值税率,实行抵扣纳税。这也意味着符合小规模标准的影视制作、发行企业税负会下降40%,而对于小规模播映企业,税负至少不会增加。但是鉴于影视企业规模效益的行业特点,绝大多数影视企业将会依法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影视企业,6%的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制下的3%或5%的营业税税率,提升了3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但是考虑到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相关企业的实际税负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企业的成本构成具体分析。
增值税模式下,获得销货方或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方式。我国对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服务)的范围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不断扩大,2009年之前,只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被纳入抵扣的范围。2012年以来,国家加速推进“营改增”,根据规划,最快于“十二五”期间将所有营业税行业纳入增值税范畴。
由此,“营改增”后,广播影视企业购进的用于应税项目的机械、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以及器材、道具、服装等货物,如果销售方或提供方为一般纳税人,可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要求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
另外,涉及到进口应税货物及获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时,按照《通知》的规定,也可以按照取得的法定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主要包括“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两种情形。
因此,“营改增”后,影响广播影视企业进项税额大小的主要因素为企业的成本构成情况。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诸如工资、福利等人工成本,以及房屋租赁费等还没有纳入增值税范围,尚不能取得用于抵扣的专用发票。
税务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策略
由于增值税的税制设置较营业税税制更为复杂,“营改增”后企业涉税法律风险将会增加。
围绕着进项税额抵扣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方面,广播影视企业应该增强风险意识,做好充分准备。
定价方面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在支付款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意味着服务价款降低。因此,企业市场人员需要与财税、法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商业谈判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与服务商明确具体价款,预防产生纠纷。
纳税申报方面 增值税纳税申报存在开具、认证、抄报税、申报、缴纳税款等环节,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为从开票之日起180日,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下个月1日至15日申报纳税。企业非因极其特殊情形,超过发票认证期限,将面临不能抵扣的风险。
发票管理方面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减税款的功能,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限额、红字发票使用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近年来,围绕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稽查愈发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重视。同时,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刑事犯罪多达10余种,企业触犯《刑法》中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则会受到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企业应该规范自身发票使用行为。
财务核算方面 相对健全的会计核算是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同时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35条、36条、37条,纳税人出现“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等情形时,“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会面临“从高适用税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得免税、减税”的直接后果。
因此,广播影视企业应该以“营改增”为契机,从健全财务、规范管理等方面出发,借助新政提供的发展机遇,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来自互联网)